| 潢川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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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9-12 17:02 文章来源: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潢川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实施对外开放带动战略,建立和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单位和个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凡引进县外资金、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简称引荐者),均享受和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奖励标准
一、招商引资项目奖
对引资新建、续建外来投资项目(房地产等商业性开发项目除外),总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下列标准给予引荐者一次性奖励:
1、引资建设工业生产经营性项目,项目投产后,按客方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
2、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供水供暖、市场、道路等县内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竣工后,按客方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
3、各单位向上级新争取的各类政策性项目和资金(上级新分配的政策性项目资金除外),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5‰给予奖励。常规性政策项目和资金(如国债、农业综合开发、扶贫、以工代赈、财政性转移支付等),按超出省、市平均数部分的5‰给予奖励。
以上资金的70%,直接奖励给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引资人。
二、招商引资先进奖
1、每年评先若干个招商引资优秀单位,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另给予物质奖励。
2、每年评选出若干名招商先进个人,授予“招商引资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记功嘉奖,并另给予物资奖励。
三、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奖
对引进争取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别奖励。
第三条 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报
1、引荐者在引荐项目前期到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有关投资信息,领取并填报《潢川县招商引资引荐者登记表》,登记备案。
2、引荐者引进项目建设完成后,到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申请奖励,并提供下列材料:
(1)引荐者的身份证明;
(2)投资方或受益方出具的资信证明;
(3)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批准证书;
(4)投资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5)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考核验收证明。
二、奖励审查
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引荐者奖励申报后,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组织有关部门到现场实地考核,拿出初步意见,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批准。
第四条 奖励兑现
以上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第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的有关方法,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条 本办法由潢川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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