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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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0-29 10:30 文章来源:潢川县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潢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我县酒类流通秩序,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2005]第25号令)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潢川县行政区域内的酒类流通全面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二、本通告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份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三、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批发(含批零兼营)、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超市、经销点、宾馆、茶座、餐饮、酒吧、娱乐场所等酒类经营者,均应遵守并执行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
四、酒类经营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一个经营场所备案登记一次。酒类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时,应向县商务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填写和提交一式两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县商务局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登记手续。
五、《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上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县商务局办理变更手续,县商务局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手续。
六、《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 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七、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酒类流通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八、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等复印件;经营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账,并保留3年。
九、凡经营或兼营散装酒的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十、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十一、通告发布前已从事酒类经营活动而未办理备案登记的酒类经营者,应在本通告发布后20日内主动向县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落实、完善酒类流通溯源制度所要求的《酒类流通随附单》等资料。
十二、酒类经营者在从事酒类商品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不按规定期限和法定方式办理备案登记与建立酒类流通溯源制度或违反国家对酒类商品在销售、卫生、安全、质量等方面作出的禁止性规定的,由县商务、工商、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非法商品等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OO七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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